中国妇女解放的里程碑:邓颖超率中妇委起草第一部《婚姻法》
1948年9月,中央妇委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中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主持会议。中央领导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会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 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同时, 中央妇委还派出工作组对解放区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当时起草小组可以得到的参考资料奇缺。她们手头上只有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 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 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但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关于这一点, 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关注着民众婚姻问题的邓颖超, 结合她长期的革命实践, 态度非常鲜明, 坚决主张加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 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 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 往往不允许, 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 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 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 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 破坏旧的, 建立新的, 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 给妇女以保障。”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 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 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 断断续续, 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1949年3月, 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后, 于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同时, 邓颖超还附了亲笔信一封,主要对《婚姻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作了说明。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条例》草案后, 中央旋即将此草案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1950年1月28日, 中央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条例》草案作了说明。1950年4月13日, 在《婚姻条例》草案讨论修改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后公布。
邓颖超曾言,这部法律“不仅有彻底摧毁封建婚姻制度的作用,而且还对构建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有着极其积极的作用,……能够使几千年来受封建婚姻制度压迫,深受其苦的全体劳动人民,特别是受痛苦和牺牲最重的妇女们,获得婚姻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