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2020-11-09 10:26:04 新播支部

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2013〕290 号)、《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人字〔20165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二章    第三条 党政管理岗位人员、教辅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坐班人员必须

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条 教学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五条 各类人员没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准

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

第六条 教职工如遇因公因私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出席单位定期例会等情况,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非坐班制人员每周至少到学院签到一次,一周之内未到院人事办规定时间考勤的(请假除外),应在一周之内的其他时间到院人事办考勤一次。否则,视为缺勤。

第八条 学院指定行政人事秘书负责学院考勤工作,办理请销假手续。负责考勤人员要对本单位教职工每天出勤、缺勤、迟到、早退、请假等进行登记,按月如实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考勤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于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方式报校人事处(纸质文档须经单位负责人签

字盖章)。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九条 教职工若确实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如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进修、出国等)需要离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向院人事办报到,并按照原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条 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

2.请事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3 个月,请事假者由本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请假 5 个工作日以内者(含 5 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院人事办备案;请假 5 个工作日以上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因临时紧急事务需请假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 3 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单位按照学校领导干部离校请假报告制度进行报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全 年累计事假超过 15 个工作日,不超过 66 个工作日的,从第 16 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 21.75 天。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66 个工作日,从第 67 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21.75 天。

(4)教职工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扣发。

第十一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经指定就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

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请病假手续和批准程序:

请病假者由本人填写《审批表》,持医院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办理请假手续。请假 7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其病情和本单位的情况审批,报院人事办备案;请假 7 天以上者,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急诊的教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口头或电话请假,无特殊情况,应于 3 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单位负责人请病假 7 天以上的,由单位按照学校领导干部离校请假报告制度进行报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

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全年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90%计

发。

(4)教职工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比例,按照基本工

资发放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扣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

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4.其他规定

(1)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教职工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他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 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 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经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 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 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3)教职工全年内累计病假满 6 个月属长期病假,长期病假人员要定期到指定医院复查身体,病假每满 6 个月持医院诊断证明到人事处备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学校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有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享受国内探亲

的同等待遇,陪同会亲对象旅游、治病等的费用自理。

1.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 30 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 20 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假,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45 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

4.送外地培训、进修人员,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回亲属所在地探亲,亲属到培训、进修人员临时的学习所在地探望,不能享探亲假待遇。

5.教职工当年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爱人探亲假。

6.配偶是公派出国攻读三年以上研究生的教职工,在配偶学习满两年后培养学校证明其确因学习紧张不能回国休假的,在征得配偶培养单位同意后,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 3 个月,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前 3 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

7 个月起,是否保留工职,由学校视情况决定。

7.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国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

未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给假 4 个月,三年一次给假 70 天,一年或两年一次,按探亲假第 2 条给假;已婚归侨、侨眷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 天,不予累计。

8.教职工探亲如无特殊原因,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国内探亲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院人事办备案;单位负责人请探亲假,由单位按照领导干部离校请假报告制度进行报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出国(境)探亲,由学院签署意见,人事处按外事文件规定报上级有

关部门批准。经批准探亲的教职工,在离校前应将批准假条送人事处备查,以便办理审批旅费或报销手续。

9.教职工探亲回校后,应及时到单位销假,因故暂不能按时返校的,须向单位负责人续假,因交通事故超假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作探亲路程假处理;因病超假的,凭乡,街道以上医院证明,作病假处理。

10.探亲假在批准期限内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及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婚假     1.请婚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教职工结婚,请婚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持结婚证到单位请假,经单位同意后,可享受 3 天法定婚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事假手续。

2.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四条 产假   

1.请产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请产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持出院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需提前休息或到外地分娩,从开始休

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女教职工产假为 158 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15 天;怀孕

24 满 4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 42 天;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 98 天。男教职工享受 10 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 20 天。 女教职工哺乳期间有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请假手续及待遇按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福利等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扣发,享受相关规定的生育津贴、补贴;男教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3.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计划生育假、病假待遇,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

(1)计划外生育。

(2)非婚生育(含流产、人工流产和因怀孕引起的各种疾

病)。

第十五条 丧假   

1.请丧假手续、期限及批准程序: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休丧假 3 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请丧假者本人须填写《审批表》,经单位负

责人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事假手续。

2.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三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旷工及其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经查实从事未经允许的经营性活动者;

(3)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者;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学习人员未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6)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各类重大活动、单位集体业务活动、政治学习及重要会议等未参加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7)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 4 次以下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未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 4 次,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8 次,按病、事假半天处理,依次类推;

(8)一周之内无任何考勤,又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人员;

(9)到校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脱产读博、脱产博士后研究、国内访学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10)其他应视为旷工行为的。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1)当月累计旷工 1 个工作日,扣发当月预发的奖励性津贴。

(2)当月累计旷工 2 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预发的奖励性津贴。

(3)当月累计旷工 3 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工资。

(4)当月累计旷工 4 至 7 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当月累计旷工 8 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各种假期除明确规定外,如跨越了法定节假日的,均 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因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引起伤病,不享受病假待遇, 其休假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林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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