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细则 (修订稿)

2021-01-19 15:38: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从严管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等工作一起制定和完成;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系所及其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本单位、本部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管理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五)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见,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涉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纪委监察室,并积极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室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系所干部的具体责任,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状况,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避免出现廉政风险。
(二)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应组织力量查处,并同时向纪委、监察室报告;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经常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班子副职成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安排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查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六)学院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处以上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廉政制度落实情况。
3.协助学校做好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4.监督检查党务工作公开情况。
(七)学院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学位授予、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及其他学术相关活动中,严格执行制度。
2.加强学院财务工作监管。
3.监督检查学院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及日常工作中廉政工作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行政工作的公示、公开。

第七条  学院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三)学院行政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职称评定、人才引进、人事考核与聘任过程中,按照相关政策、程序执行,保证工作的公开。
2.加强财务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保证各种经费的收入、支出经学校大财务统一管理。
3.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工作,健全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具体办事程序、制度、办法等;对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工作过程、处理结果等要公开公示。
4.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公费出国的教职工加强管理。
(四)教学副院长(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本科生、研究生考试、公派出国、学习成绩、答辩、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管理。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方针、制度和规定,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完成招生工作。
3.加强对各级教研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科研、实验室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及211、优科平台、修购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2.严格执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程序。
(六)学生工作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优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尤其是助学金评选中,充分征求学生宿舍、班级同学意见,并采取两级公示制度,在各年级学生宿舍公告栏、学院公告栏中进行公示。
2.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中,严格按照学习成绩及加分政策进行保研推荐工作,并按照学校教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成绩公示,最终确立推荐名额。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系所等三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系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对系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一)系所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负责对系所各项事务的公开。
2.加强对系所公共资金的监管。 
3.严格执行学校、学院引进人才、聘任教师的规定,按程序办事。 
(二)党支部书记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本单位党委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二)对各系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检查的情况要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十条  对各项工作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包括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小组
组长:吴春京、王鲁宁
成员:曹文斌、董文钧、邰永红、王海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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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二)每年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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