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律服务】疫情期间您所关心的消费维权问题,法学专业教师为您线上解答(三)

2021-01-19 16:35:20

19.网上购物中买家能否随意拒收货物?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恶意拒收货物的除外。

20.网上购物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1.商品售后“三包”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2.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3.品房买卖中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4.已经付费的线下教育培训课程,因疫情无法按期上课的,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费?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线下教学的,培训机构有权依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主张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对于未授课部分的费用,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但由于不能履行合同并非教育机构的责任,消费者无权向教育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培训机构不同意退款,主张通过增加学时、延期上课解决的,属于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变更,如果不同意,有权向法院主张退费及迟延退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25.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将当面授课变更为网上授课,消费者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否支持?

答: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线下当面授课而转为线上教学的,如果培训的内容是知识性的文化课程,培训老师与线下相同的,授课形式的调整并不必然导致教育培训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不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但可以适当减少培训费用。如果培训内容属于舞蹈、武术、音乐等需要老师当面指导和纠正的,变更授课模式无法实现学生培训目的的,消费者有权以此主张解除合同。

26.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等耐用商品之后,6个月内发现该商品有质量问题,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话,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由经营者证明该商品不存在瑕疵。

27.受政府政策性影响,一些商户如餐饮业、旅馆业客流明显减少,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答: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大环境下,因政府提出了公民不去公共场所的建议,客流必会大幅减少,但此时并没有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不构成不可抗力,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但可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28.因疫情防控一些行业无法正常复工,能否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请求减免房租?

答: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政府明令禁止开业的(如诊所、娱乐场所等),由于政府的禁止性政策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履行的,属于商业租赁中的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减免房租。

29.疫情期间个人房屋租赁合同都能解除吗?

答:虽然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未必就能解除。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双方履行合同的影响大小,双方在合同后期是否还能继续履行下去等。如果承租人感染新冠肺炎死亡或者长期不能使用租住房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各地政府对根据疫情形势对小区予以解封,房屋可以正常使用,而且随着疫情即将过去,后期双方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则不能解除合同,可以视疫情适当延长租期或减免租金,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因疫情产生的损失。

30.因疫情防控导致建筑工程不能正常复工,房产商延期交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延期交房与不能正常复工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即使正常复工也不能按期交房,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房者延迟支付购房款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2条第14款规定: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此,建议对于上述受影响的购房者,在上述阻碍事由结束后,应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及时还款。除上述受到疫情严重影响的(需提供疫情严重影响家庭收入的证据)基于目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32.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乙醇消毒液、84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33.超市及市场上销售的水果等生鲜产品,疫情期间运输时间较长,购买后发现有腐烂变质情况的,能否适用《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4.疫情期间,所购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配戴后产生不适症状,住院治疗花费1000元。应当怎么处理?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5.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部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人员信息,是否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应平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基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控举措要求有权依法采集、公布相关人员信息,相关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没有超过合理、必要限度,未给相关人员隐私权、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不认为构成侵权。

图文:教工党支部民商法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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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将当面授课变更为网上授课。疫情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因不可抗力无法组织线下当面授课而转为线上教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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