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活动】疫情之下 我来普法(一)

2021-01-18 20:57:31

“缓报、瞒报、漏报维稳” 是最大的“疫情”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故意缓报、瞒报、漏报致多人感染的情况,多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干部已被处理。

福建晋江:隐瞒武汉旅居史多次赴宴频繁外出,致3710人被隔离,已有10人确诊,被拘留

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1月22日举办宴席,宴请347桌,涉及千余人参加,其中1男子从武汉归来,却谎称从菲律宾归来,当时没有症状,后出现新冠肺炎,感染多人。

2月5日,泉州警方对外通报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情况。通报介绍,晋江市警方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月5日下午,晋江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提前介入英林镇新冠肺炎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月16日,曾参加英林镇大延宗祠晋禄宴请的居民与确诊病例最后接触已超14天,2246名居民解除居家医学随访。目前,已有10人确诊新冠肺炎,还有3名密切接触者仍在观察。

山东潍坊:刻意隐瞒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被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

2月3日,山东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通报中透露,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接触和相关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同时,通报外地排查与其密切接触者。

公安机关认为,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深圳:64岁女子多次隐瞒来自疫情发生地,被立案侦查

1月21日,范某芳与其丈夫邹某陆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到深圳其女儿邹某处探亲。到深后,范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于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别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区人民医院就诊;1月26日,范某芳在福田区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转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救治后,范某芳始终隐瞒从疫情发生地来深的事实。

此外,范某芳来深后,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停留过程中,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武汉:一漏报患者未得到有效治疗,家中自缢身亡,多名干部被处理

近日,武汉市纪检监察机关先后查处了4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案件。其中硚口区长丰街对辖区某患者漏报信息、未有效组织治疗,致该患者在家自缢身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正康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涂樱、副主任吴爱勤明知程某某病情却未按规定作出合理处置,漏报信息致使街道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街道二级调研员孙遂义履行包保社区职责不到位受到诫勉处理,街道工委书记徐启平统筹不够、工作不细致深入被责令作出检查。

吉林长春:确诊病例故意瞒报病情致多人感染

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回长春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广东汕头:患者确诊前有症状未主动报告,4人被立案侦查

根据汕头警方发布的通报,1月23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杜某然、杨某丽夫妇从湖北乘车到达汕头市澄海区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2月2日,汕头警方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四川雅安:老人隐瞒去过武汉致百余人密切接触,被立案侦查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侯某某2020年1月17日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

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

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安徽:44岁男子隐瞒去过武汉还聚餐赌博,被立案侦查

2月4日,安徽六安市金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查,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江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

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

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金寨县公安局依法对江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江西上饶:女子隐瞒来自湖北并与多人密切接触,被立案侦查

2月4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官方微信公号“信州公安”通报,对一起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人员彭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驾驶湖北籍车辆来饶过年,来饶后,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1月29日,在其发现自己已发烧的前提下,仍对医生及社区疫情防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实情,并与多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青海西宁:一村民在武务工,返乡后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

据青海公安,西宁一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关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依法追究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确保法律实施效果,为最终战胜疫情提供法治力量。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分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行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直接负责疫情报送、报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负有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因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隔离治疗,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法受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 409 条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则可以按照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内容整理|王云凤 田硕 周晗 李茹 王玥 李春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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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起故意隐瞒湖北来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人员彭某某进行立案侦查。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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