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琢玉”培养计划】青春防疫,法治护航①宣传片

来源:时代youth 发布时间:2021-12-05 14:39:05

今日零时,武汉正式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历时76天的“封城”时光结束。但零增加不等于零风险,解封不等于解防,打开城门不等于打开家门。珍惜来之不易,切莫放松警惕。为加强师生依法防控疫情的意识和自觉,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教育学部搜集了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开启普法系列栏目,今天推出第一期 “青春防疫,法治护航”①宣传片。

焦点一:疫情期间公民的权利有哪些?

(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2)获得救治的权利;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5)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受保护的权利,等等。

焦点二:疫情期间公民的义务有哪些?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3)对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的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5)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焦点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配合的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6)对不构成犯罪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法律就是准绳

只有依法防控、依法治疫,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才能凝聚起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磅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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