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浙江树人学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
各内设机构、全院教职工:
为加强图书资料中心及图书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馆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读者的公共利益,保持中心良好的环境和秩序,读者入馆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本中心面向本校师生开架阅览,入馆请出示本人校园一卡通。
2.入室务请关闭手机,保持室内安静。如在本室使用手提电脑,请勿发出噪音。
3.室内任何地方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
4.爱护图书、报刊、设备、家具等一切公共财物,不得随意涂抹刻画和破坏。
5.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勿穿汗背心、拖鞋等入馆。
6.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馆内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丢纸屑、瓜皮、果壳等杂物,禁止携带食品、饮料入内。
7.请读者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8.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作人员有责任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图书借阅
1.本中心图书仅供思政创新中心研究人员和相关专业师生借阅,研究人员和相关专业教师每人限借,30本,借期为180天,可续借。相关专业学生每人限借,10本,借期为40天,可续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回,请及时予以归还。
2.严禁将图书馆别的阅览室的图书带入本阅览室。
3.禁止携带书包与食品入内。但可以携带非本馆收藏的图书入室阅览,如遇监测器报警,读者应主动接受工作人员咨询。如所带图书含有磁条,在经过本阅览室监测仪时,请主动明示。
4.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本室图书携出室外。如需复印,请先至工作人员处登记,再至本馆复印室复印。复印毕,尽快归还本室。
5.为提高图书利用率,读者在借阅室阅读时,每次选书不要超过2册。仅阅不借之书,请放在原架位边,或放在原借阅室的周转架上。
6.维持室内秩序,请勿用物品占据座位。
7.本室藏书按《中图法》分类号和《通用汉语作者号码》为主体的索书号组织排架。
8.不能随便移动本阅览室阅览区的桌椅。
三、遗失、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
中心的书刊属公共财产,读者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划线、印描、折叠或遗失。如发现上述情况,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均按本规定处理。
1.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和相同ISBN号的图书偿还,另收图书加工费6元。否则,按下列规定赔书:
(1)一般图书按原价4-8倍赔偿(1986年底以前出版印刷的按原价8-20倍赔偿)。
(2)各种教学参考书和复本较少(3本以下)、市场上难以购买的图书,按原价的6-8倍赔偿。
(3)进口外文书按原价的4-6倍赔偿;文艺类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4)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除赔偿全套外,再按遗失之书价的3倍赔偿。
(5)善本书、手稿、古籍等特藏以及各种画册、画页、照片、图片、拓片、地图、挂图、条幅、书法作品等,由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数额。
(6)按丢失图书的时间推算,3年前出版的计算机类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7)单价1元以下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单价1元以上2元以下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2.凡遗失报刊,应在一个月内以同样的报刊偿还,否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1)当月或当年报纸,遗失1张按1个月赔偿;遗失1个月按1年赔偿。
(2)馆藏中外文报纸合订本,遗失1本按该报纸现年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
(3)当年的中外文期刊,遗失1期按全年价格的2-3倍赔偿。
(4)馆藏一年以上的中外文期刊,遗失1期,按该刊现年价格的3倍赔偿;遗失1卷(合订本1本),按该刊现年全年价格的5-6倍赔偿。
(5)经过装订加工的报纸、期刊赔偿时另加装订、加工费。
(6)如以复制品偿还,收该报刊全年价格的60%作为补偿费,另收复原装订费。
3.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照下列规定处理:
(1)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赔偿书刊原价的30-50%。
(2)污损严重(10处以上),他人阅读有严重影响或污损处清除不掉,按有关书刊遗失条文处理,并交回污损图书。
(3)在书刊内涂写,内容构成政治问题或其他问题者,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文处理外,图书馆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偷窃、撕毁书刊的处理:
(1)凡偷窃、撕毁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表格等,最低罚款50元,可按原价的20倍乃至更大倍数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2)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馆,以偷窃、撕毁书刊论处。
(3)以上各项除按条文处理外,都须交回书刊资料。
5.赔偿:
(1)读者赔偿同刊号、同版本书刊资料,则原书刊资料加盖印章注销后归读者本人所有。
(2)赔偿现金,则原被污损的书刊资料或遗失后剩余的书刊资料归图书馆所有。
(3)读者赔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或购得相同刊号及版本书刊,可持赔款单据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应付超期使用费),超过一个月的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4)租书和其它单位的图书一律拒收,不得作为赔偿书籍。
租书和其它单位的图书一律拒收,不得作为赔偿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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